1、本月开具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上月开具的普通发票您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并注明"作废"。
2、若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 156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资料图片)
4、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5、扩展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7、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8、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10、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11、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2、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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